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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 |
| 资源主题:中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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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读环境:Windows95-XP+MS Office |
| 资源格式:WORD文档 |
| 资源语言:简体中文 |
| 授权使用:注册用户免费文档 |
| 资源供稿:行销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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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链接:专栏 |
| 文件大小:8 KB |
资源等级: |
| 更新时间:2008年01月21日 11时15分25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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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29日下午,信息产业部网站发布《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该规定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以下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全文: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 第56号
《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31日起施行。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部长:王旭东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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