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场持续了五年之久的较量。
突然蒙难,电池协会出手相助
2003年4月28日,美国劲量公司向ITC(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起诉包括中国大陆和香港的南孚、双鹿等9家企业侵犯了该公司的“709无汞碱锰电池专利”。
起诉方要求ITC就此展开“337调查”,并申请执行“普遍排除令”,禁止我国生产的无汞碱锰电池及相关下游产品进入美国市场。
不仅如此,劲量公司也已准备在欧洲等市场利用该专利起诉中国企业。由于中国电池行业是以出口为主的行业,该案的胜败将严重影响我国电池产品的出口和行业的发展。所以,国内企业在协会的组织下开始积极反击。
当时,距ITC给予的取证时间已经只有一个月时间,中国电池协会动员了各方力量,并在最短时间内搜集齐了证据,为应诉赢得了主动。
初裁败诉 中方奋力翻盘
2004年6月2日,美国ITC主审法官作出初裁,接受原告对专利权限范围的解释,认为原告专利有效,中方企业侵权成立。
美国专利法采用推定有效的原则,即企业只有基本事实就可以证明专利的有效性,而要证明此专利无效,却需要极其详尽而确凿的证据。
这也是美国劲量公司在数起针对世界主要电池生产商包括美国金霸王、日本松下、美国雷诺威的联邦诉讼中稳操胜券的原因,后者最终都与劲量签署了和解协议并支付了高额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同时,也成为中国电池企业心中隐隐的痛。
当时劲量向中国企业提出的和解条件是“中国企业先向劲量一次性赔偿100万美元的侵权费用,然后按每只电池3美分的标准向劲量交纳专利许可使用费。但事实上,中国出口到美国的电池每只的利润只有1美分。
面对如此严峻的局面,中国电池工业协会积极与企业沟通,分析各方面的证据优势,继续保持团队作战,向ITC提出复议,并在复议中质疑对方专利覆盖面太广,不具备实操性。
最终,经过强有力地举证、抗辩,2004年10月2日,ITC作出终裁,裁定原告劲量公司专利因不具备确定性而无效。
舍卒保帅 劲量卷土重来
仅仅在五天之后,2004年10月7日,劲量公司就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提出上诉。
这一次劲量采取了缩小战线的办法,先是将在欧洲专利诉讼战场上即将获胜案件与金霸王言和,同时将在美国申请的709专利要求从12项缩减为8项,去除了前面最重要的4项,为的就是保住基础专利的有效性。
2006年1月25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将“337电池调查案”发回ITC重审。2007年2月ITC再次做出专利无效的裁决。中国企业在又一次攻艰战中挺了过来。
劲量公司第二次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上诉。经过再审,2008年4月22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最终维持了ITC的裁定,判决劲量公司709专利无效。
至此,中国电池企业在这次337调查中完胜而出。
[来源:中国经营报]